4月6日,人民银行就《金融稳定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金融稳定法立足制度先行、未雨绸缪,通过及时总结重大风险攻坚战中的经验做法,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,完善我国金融法治体系,维护金融体系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。
金融稳定法草案面世 着力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
《金融稳定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明确,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,建立高效权威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。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,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。各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落实金融委工作部署,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。
金融稳定法规定处置资金池和使用安排 防范道德风险
《金融稳定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依照权责利相匹配和公平有序原则,明确被处置机构应穷尽手段自救纾困,股东依法吸收损失。充分调动市场化资金,发挥存款保险基金、行业保障基金职能。地方政府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。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,按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。
我国拟立法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
人民银行公布《金融稳定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首次在法律中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,明确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,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。基金由向金融机构、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。
金融稳定法重点强调压实各方责任
《金融稳定法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、化解、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,压实各方责任,强化追责问责。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和实控人的主体责任,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,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。强化追责问责,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