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9日,阳光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基金(以下简称“ 阳光房地产基金 ”)发布公告,宣布其管理人恒基阳光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管理公司”)决定继续采用现金及基金单位的方式支付基本费用和浮动费用,支付比例各占50%。该决定与上一财政年度相同,符合信托契约第15.1(d)条及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》第10.3条的规定。
阳光房地产基金股份代号为435,其基本费用按物业价值计算,年费率为0.4%,对于2023年4月收购的物业,年费率则为0.3%。浮动费用则根据物业收入净额计算,年费率为3.0%。